山东淄川:一女科员挪用公款680万购买理财获刑5年

摘要 30岁正是人生中最美好的季节。然而,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科员李晓倩,先后6次挪用公款,高达680余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料东窗案发,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晓倩将在铁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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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正是人生中最美好的季节。然而,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科员李晓倩,先后6次挪用公款,高达680余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料东窗案发,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晓倩将在铁窗里度过5年生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02刑初296号《刑事判决书》,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科员李晓倩先后6次挪用公款达680余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李晓倩,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科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晓倩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7日,在担任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征收、保管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挪用该镇医疗保险资金共计人民币6808000元,用于购买浦发银行”天添盈1号”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在案发前已归还全部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晓倩在案发前已归还全部挪用公款,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倩在案发后积极上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晓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违法所得由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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