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04刑初172号刑事判决,淄博第一中学英语教研室副主任兼2016级英语教研组组长李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省淄博第一中学英语教研室副主任兼2016级英语教研组组长。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淄博第一中学英语教研组组长期间,利用选定教辅资料的职务之便,分7次非法收受宋某56000元订书回扣自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已全部退赃,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所退赃款,依法应予没收,由收款单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调查中,李某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以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