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张店环保分局湖田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杨秀华犯挪用公款罪获刑

摘要 近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湖田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杨秀华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被告人杨秀华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杨秀华,女,1969年8月...

近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湖田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杨秀华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被告人杨秀华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杨秀华,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湖田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8月29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杨秀华在担任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湖田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由其保管的企业排污费25万元,用于其本人购买农业银行理财产品,非法获利2274.66元。案发前被告人杨秀华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案发后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秀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秀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杨秀华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违法所得2274.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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