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80万,淄博一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获刑

摘要 9月30日,淄博市司法机关公布一起案情:某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宋广廷因涉挪用公款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上半年,姜涛为共同投资注册淄博某投资有限公司,便向在某国有独资公司担任总经理的宋广廷提出,“借用...

   930日,淄博市司法机关公布一起案情:某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宋广廷因涉挪用公款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上半年,姜涛为共同投资注册淄博某投资有限公司,便向在某国有独资公司担任总经理的宋广廷提出,“借用”该公司部分资金。227日,宋广廷从该公司挪用公款80万元给姜涛等人用于注册公司。41日,姜涛通过淄博某水务有限公司将80万元归还该国有独资公司。经司法鉴定,因姜涛挪用公款,造成国有独资公司利息损失4340元。

淄博高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涛利用宋广廷担任淄博高新区涌泉供水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涛利用他人担任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国有公司公款,数额较大,并且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姜涛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款项已经归还,所挪用资金利息已经上缴,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宋广廷有期徒刑2年,缓刑26个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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