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证监会正推进公司法、刑法等相关内容修改

摘要   4月29日,证监会法律部相关人士在上海财经大学举办的“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表示,目前除了推进证券法修改,证监会还在推进公司法、刑法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内容的修改,推动和配合制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新三板监管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修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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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证监会法律部相关人士在上海财经大学举办的“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表示,目前除了推进证券法修改,证监会还在推进公司法、刑法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内容的修改,推动和配合制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新三板监管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修改治理工作。

延伸:

皮海洲2005年深度访谈 :《证券法》《公司法》《刑法》须同步修改

“就中国股市的发展来说,仅仅只是修改《证券法》还是不够的,有必要同步修改《公司法》和《刑法》。”皮海洲说:“毕竟《公司法》和《刑法》与中国股市的发展休戚相关,与《证券法》一样,目前的《公司法》和《刑法》同样不适应中国股市发展的需要。”

皮海洲表示,目前与中国股市发展的不相适应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在沪市推出国际板的问题,虽然目前市场的分歧很大,但如果将目光放长远一些,即便不推出国际板,但外企在中国股市上市将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公司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不及时对该项条款作出修改,这势必影响中国股市对外开放的步伐。

皮海洲认为,从今年的IPO改革看,《公司法》同样构成了改革的绊脚石。“虽然在今年的IPO新政中,人们看到了存量发行的身影,允许‘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但该项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相抵触的,至少会起到妨碍作用。尤其是今年的IPO改革在征求意见时,引入美国拍卖制的呼声很高,但最终出台的IPO新政并没有引入美国拍卖制,究其原因在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因此,《公司法》的这一规定,限制了美国拍卖制的引入。”

此外皮海洲认为,虽然目前仍然没有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但却严重影响股市健康发展,那就是限售股套现以及高管辞职套现问题。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这也意味着高管离职半年后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正是这一条款,诱发高管辞职套现潮,不仅加剧了有关公司股价的波动,而且妨碍公司的稳定发展。

至于《刑法》的修改,皮海洲表示,是为了解决目前中国股市“依法不能严惩”的问题。由于股市充满了形形色色的利益关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为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管理层表示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零容忍”。但由于证券市场法律多是“豆腐法”,以至监管的皮鞭最终都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对违法犯罪行为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通过修改《刑法》,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也有利于净化中国股市的发展环节,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编辑:yu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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