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举行的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1日起,生态淄博建设将有法律做支撑,新法通过对煤炭质量、煤炭燃用、煤尘防治等进行严格规定,来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共同守护那抹“淄博蓝”。
关键词:煤炭质量
未经洗选煤炭 严禁销售和燃用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是指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措施,控制或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
煤炭质量方面,条例要求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质量。禁止销售和燃用未经选洗的煤炭。
条例还指出应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在本市销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燃用的煤炭,应当符合该要求。
关键词:煤炭燃用
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县要设立煤炭禁燃区
条例规定我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和区县建立煤炭总量减量、等量替代机制,逐步削减本行政区域燃煤消费总量。对于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批,新批复建设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煤炭总量进行建设、生产和使用。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销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不得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关于清洁煤炭,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炭等民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灶),推进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无法替代的应当关停。
条例规定各区县划定本行政区内的煤炭禁燃区,而且范围要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扩大,在煤炭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煤炭;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关键词:煤尘防治
六大区域禁止建设经营性储煤场
条例规定了规划和建设经营性储煤场的六大禁止区域。分别是: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住宅区;煤炭禁燃区;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出、入境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
储煤场的煤炭储存应当密闭,确实不具备密闭条件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煤堆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覆盖煤堆。储煤场应当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包括:在储存区、装卸点和转载点等位置设置满足防尘需要的喷淋设施;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在装卸点、出入口等位置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对不具备密闭条件的煤炭储存区,还应当设置雾炮车等高效降尘抑尘设施。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储煤场地面和进出道路应当硬化,并定期清扫和洒水。运输煤炭应当采取措施防治遗撒和扬尘,道路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在煤炭表面喷洒抑尘剂。
关键词:法律责任
超标排放最高可处以百万元罚
条例规定,对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款的煤炭的,或者在禁燃区内销售煤炭的,由煤炭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煤炭燃用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炭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煤炭生产企业未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煤炭禁燃区内燃用煤炭或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设施的,由环保部门没收燃煤设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用煤炭超标准排放、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