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提高

摘要 自2016年10月1日起,淄博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2016年10月1日起,淄博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了解,在此次调标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三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据了解,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不再分乡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324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2740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230元、64140元、62040元;二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分别为59940元、56780元、54660元;三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分别为52590元、49420元、46290元;四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分别为43100元、38910元、35750元;五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分别为33670元、29440元、27340元;六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分别为26310元、24890元、21030元;七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分别为19990元和17890元;八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分别为12620元和11550元;九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分别为10480元和842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分别为7360元和6300元。“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每人每年分别提高至21030元、18050元、16980元。

记者了解到,淄博市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在中央和省按照每人每月24元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张店、临淄、桓台和高新区按照每人每月1.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淄川、博山、周村和文昌湖区按照每人每月3.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沂源按照每人每月4.8元安排补助资金。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34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补助25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记者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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