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记者从淄博市环保局获悉,堪称“史上最严”环保地方性法规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一直备受广泛关注的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问题,《条例》均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确定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我省首创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对此,近日《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各区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其中,这几项指标综合计算出来的季度平均浓度每改善1微克,区县可获得4万元奖励,反之每恶化1微克,将上缴4万元。
四类企业下月起必须停产
针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例如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制度,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制度,约谈、暂停审批和挂牌督办制度以及错峰生产制度。
淄博自今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在部分行业实施冬季错峰生产,水泥行业除处理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以外,必须全部停产。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电厂,未改烧天然气的玻璃制品行业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钢铁企业必须全部停产,达标排放的钢铁企业限产30%。
超标排油烟最高罚5万元
《条例》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