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等15部门日前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8类问题。目前,这一整治行动比较准确地把握了股权众筹领域的风险暴露点,整治时机也恰到好处。
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健全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以及公司治理体系等指引下,股权众筹模式有助于缓解创新需求与创业资金的不平衡、简化小公司融资程序,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效应。
但是,目前国内市场发展股权众筹的大环境还有很大完善空间。除了已明确的监管部门和部分征求意见中的相关管理办法之外,从法律法规方面,涉及股权众筹融资的定位、运作、退出、募资时间、项目信息、平台收费等关键内容的规范还没有全部明确。从公司运作角度看,中小投资者在众筹成功之后如何实现科学的投后管理、怎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等方面,还有很多课题待解。从并购市场和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看,目前国内众筹项目信息披露制度、退出渠道等也有待进一步拓宽和完善。
目前,国内部分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股权众筹网站过度追求超高的发展速度和短期规模效应,出现了打着“股权众筹”或“众筹”名义误导投资者、涉嫌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问题。这些问题很多涉嫌虚假宣传和诈骗集资,对此必须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
首先,设定“负面清单”,给出行业发展底线。按照目前证监会的表述,有6方面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不能碰: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做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六是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
其次,严格遵循公平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在股权众筹领域,对互联网公司和金融公司要一视同仁。发挥部门协同力量,对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股权众筹平台,应穿透核查业务实质,对存在违规行为及违反诚信原则的机构及人员强化责任追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应加强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全面排查,完善互联网相关业务风控体系。一方面,要求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必须严格遵循法规;另一方面,要提醒传统金融机构关注、识别因借助新型载体而出现新的风险点,持续更新风险防控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边查边改。此外,监管部门还应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和行业规章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