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正值旅游高峰,不少市民会选择利用假期出游,但旅游有时也会碰到不顺心意的情况,从而引发旅游纠纷。国庆前夕,北京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旅游合同案件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平介绍,目前二中院旅游纠纷的涉案旅游者明显呈现“大龄化”趋势。近四年来,二中院共受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42件。其中,50岁以上的游客成为了旅游纠纷的“主力军”,占比超过六成,60岁以上的占比也有22%。
在游客起诉旅行社的案件中,旅行社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比例超过了80%。其中,强制购物、人身伤害、吃住行、导游等旅行中常见的问题,常被作为游客起诉旅行社未尽到相关义务的理由。
此外,低价团费也是发生旅游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王平表示,出于竞争需要,旅行社往往推出“低价团”以招揽游客,再通过游客的二次消费弥补。而游客则出于“占便宜”的心态,不能正确认识“低价”背后的利益博弈。
游客陈先生就曾参加了价格为300元的港澳七日游,在旅游购物中,陈先生与妻子购买了玉石、蚕丝被等物品,而旅行结束后,陈先生以所购物品为假货为由进行了退货,并以欺诈为由起诉旅行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要三倍赔偿。
虽然旅行社在旅游途中安排大量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赔偿陈先生相应损失,但对于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王平表示,在诉讼中法院会严格考察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导致游客陷入了错误的认识。由于陈先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商品系假冒,也无法证明旅行社与销售商存在恶意串通,因此法院并未支持陈先生三倍赔偿的请求。
王平提醒市民,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注意审核其资质,认真审核合同条款,同时在出行前也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防止预期和现实出现偏差。而旅行社也要严格依法组织旅游活动,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解释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