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家上市公司的基层管理人员,利用商业谈判中获悉的内幕信息,授意亲属大量购进公司股票非法获利。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基层管理人员鹿某因犯有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鹿某,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任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基层管理人员。因涉嫌犯内幕交易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9日至12月13日,被告人鹿某在美国参与鲁阳公司与奇耐亚太联合纤维控股有限公司合作谈判,获悉对鲁阳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敏感期内,授意家人购入鲁阳公司股票121800股,金额1043326元,非法获利115673.94元。被告人鹿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鹿某作为鲁阳公司基层管理人员,在美国参与鲁阳公司与奇耐亚太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对鲁阳公司通过股份转让、定向增发等形式,引入奇耐亚太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谈判时,知悉该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鹿某将信息通过微信传递给王秀莲,并让王秀莲及家人大量购入鲁阳公司股票。2013年11月19日至12月13日,按照鹿某的授意,王秀莲、王玉良(王秀莲父亲)、王秀玲(王秀莲妹妹)等人以顾世祥(王秀莲亲戚)账户买入鲁阳公司股票121800股,金额1043326元,非法获利115673.94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司法机关掌握了鹿某与王秀莲微信往来情况,调查了顾世祥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孔庆秀、王秀玲账户明细及顾世祥等人鲁阳股票交易盈利情况。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鹿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在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多次买入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以被告人鹿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