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声称拉存款,淄博中泰置业被骗80万

摘要 山东省桓台县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专管人员贾秀玲,以拉存款为由,骗取淄博中泰置业有限公司80万元。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中泰置业尚有部分款项未追加。

山东省桓台县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专管人员贾秀玲,以拉存款为由,骗取淄博中泰置业有限公司80万元。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中泰置业尚有部分款项未追加。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布案情判决结果,

贾秀玲,原系山东省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索镇信用社信贷专管员。因涉嫌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被逮捕,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被逮捕。

2016年6月3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32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贾秀玲犯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秀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贾秀玲前夫张某因做承兑汇票生意失败后,二人即以各种理由从社会上借款还债,拆东补西,截至案发,贾秀玲对外有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贾秀玲因做承兑汇票生意欠下大量债务后,以各种理由从社会上借钱偿还其之前欠款。2014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贾秀玲在桓台农信社任贷专管员期间,虚构拉存款顶任务的事实,骗取淄博中泰置业有限公司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中泰置业多次催要,被告人贾秀玲向中泰置业公司偿还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贾秀玲归还中泰置业公司40万元以及价值25万元的首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秀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贾秀玲虚构拉存款顶任务的事实,使被害单位中泰置业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先后分两次将80万元转入被告人贾秀玲指定的账户,并未给中泰置业出具存单,也未将钱存入被告人所在的农村信用社索镇分社的“小金库”账册,而是将该笔钱转到其个人名下,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16年7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贾秀玲上诉,维持桓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编辑:1290127891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头等网立场。

如有版权异议,请点击查看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