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对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进行介绍。据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4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淄博市公安局即日起全面启动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进一步推动公共安全管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确保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公共场所、重点行业和重要设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同时,严禁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相关设备。系统采集的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保存,且信息调取权限受到严格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泄露、传播或买卖视频图像信息。公民有权要求删除非因公共安全需要采集的个人影像。对违规安装、滥用监控数据等行为,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将依法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服务区等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需在2025年7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完成首次备案。经营管理单位法人或经办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备案:线上备案可登录“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自助办理;线下备案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所在辖区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备案仅需提交系统基本信息,无事前审核要件,不与系统检验、验收等挂钩,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行政审批。
为方便公众咨询和高效完成备案,我市11个公安分县局已于4月3日发布《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设立咨询与备案窗口107个。市民可通过所在区县发布的备案公告,查询服务地址和联系电话,进行备案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