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31日,安某某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安排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3月28日晚,安某某与张某某在一饭店内共同饮酒后,在明知张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安排张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
在驾驶过程中,张某某醉意上头,驾驶三轮汽车撞到前方停在路侧的一辆面包车左后侧,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后死亡。
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4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安某某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安排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安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处罚。
自危险驾驶2011年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但对于在明知他人饮酒,仍安排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却缺少共同认知。
淄川交警提醒:要吸取案件教训,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强行劝驾驶人饮酒,不要安排或胁迫醉酒人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