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3日,山东某物业公司与高青某置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电梯费、车位费的标准及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王某系涉案小区的业主,其在与高青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物业费标准及交纳等内容处签字确认。其后,王某以未收房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山东某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高青某置业公司也已微信形式通知王某于2021年9月4日办理交房手续,王某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办理收房手续,应自小区统一交房之日(2021年9月4日)交纳物业费。
本案经法院组织调解,物业公司同意就案涉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打折收取,最终王某也同意物业公司的方案,当庭交纳拖欠的物业费。案件纠纷妥善解决。
法官后语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新房物业费自验收合格,开发商交付房屋之日起由业主负责交纳,但若已符合交房条件,因业主单方面原因延迟收房的,延迟收房期间的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
另外,房屋空置期间仍需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建筑物及其设备、公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交通、公共秩序等项目的日常维护、修缮、管理、服务等,这种公共服务不会因某些业主没入住、不使用,管理成本就会减少。因此,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屋空置期间,业主可提交相关证明向物业公司申请减免物业费。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