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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否以未收房为由拒交物业费

2019年5月23日,山东某物业公司与高青某置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电梯费、车位费的标准及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王某系涉案小区的业主,其在与高青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物业费标准及交纳等内容处签字确认。其后,王某以未收房为由拒交物业费。

编辑:王蓓蓓      2025-02-19 10: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