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青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案正式画上句号。该案的成功改判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向公众表明了检察机关整治虚假诉讼的决心和力度,发挥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人们的印象里,交通事故多是意外灾祸,机动车辆保险作为现代汽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车主提供了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保障。可谁能想到,竟有人把它们设计成一场精心策划的“剧本杀”,玩到了“方向盘”上,通过团伙作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骗取保险赔偿。
“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近日,山东省高青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案正式画上句号。该案的成功改判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的生动体现,向公众表明了检察机关整治虚假诉讼的决心和力度,发挥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正儿八经”打官司 十万赔偿入腰包
时间回到2016年4月12日,淄博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二大队接到报警,滨莱高速由南向北33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唐某驾驶的鲁Q牌照奔驰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冀C牌照货车相撞。经过调查,交警队作出陈某全责,唐某无责的事故认定。
4月22日,程某以鲁Q牌照奔驰小型轿车车主的名义向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求陈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十万余元。5月30日,该案开庭审理,陈某未出庭,委托律师出庭参与庭审,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报告、修车单据及明细等证据,坐实被撞遭受损害的“事实”。
10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陈某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支付车损十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很快十万余元赔偿款全部到位进了程某的腰包,程某的这场“骗保大戏”看似完美落幕。
跨域调查破难题 抽丝剥茧真相明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后程某因涉嫌诈骗罪案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这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也随之浮出水面。高青县检察院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民事卷宗,全面了解案情,梳理调查重点和办案思路。
因民事案件已过去八年之久,该案被告陈某及保险公司均更换了电话和地址,给调查带来极大困难。承办检察官想到利用发达的网络来查找当事人,通过114电话查询、网络追踪、远程视频等方式成功联系上当事人,向当事人了解事故经过及原审案件详情,制作调查笔录。
为查清案件真相,高青县检察院向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取经”,调阅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公安侦查卷宗、刑事检察卷宗,固定证据;响应“检院联动”工作机制,与临沂市河东区法院、临沂市中院沟通,关注程某诈骗罪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实时获得刑事判决,掌握程某动态,制作调查笔录。同时,积极向上级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在上级院指导下,进一步补充证据,最终形成证据闭环,查清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的交通事故,竟然是一场“剧本杀”。
原来,程某名下有一辆鲁Q牌照奔驰轿车,他与闫某、文某等人一拍即合,将该轿车上的高档配件换成普通配件,合伙策划用该奔驰轿车碰瓷骗保。
事故发生后,唐某报警并冒充车辆驾驶人出面处理交通事故,出示其驾驶证成功骗取了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再审案件终改判 类案监督“全面抓”
高青县检察院查清案件事实后,向县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再审。高青县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出席再审庭审,揭露了“骗保”真相。随着法槌落下,该案最终被改判。
但像这样的虚假诉讼案件到底还有多少?是否还有没被发现的呢?高青县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开展类案监督。依托裁判文书网,对近十年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开展“地毯式”筛查分析,针对多种骗保违法行为进行共性研究,确定研判规则及办案要素,创建机动车保险赔偿领域虚假诉讼数据模型。
通过该模型,高青县检察院又发现了武某诉朱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虚假诉讼案,并依法提起再审检察建议,最终获得改判。
虚假诉讼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的一项职能,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的有力武器。高青县检察院将持续聚焦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治理痛点难点,加大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发现一案办理一案,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提升虚假诉讼监督质效,为构建诚信社会、法治社会的发展发挥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