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田野考古工作安全操作规范》印发

摘要 ​为适应新时代考古工作要求,保证山东省田野考古工作安全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山东省田野考古工作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山东省田野考古安全工作规范》

为适应新时代考古工作要求,保证山东省田野考古工作安全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山东省田野考古工作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山东省田野考古安全工作规范》,现予印发。全文如下:

山东省田野考古安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护文物的重要手段。为适应新时代考古工作要求,保证山东省田野考古工作安全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田野考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范所称田野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水下考古等考古工作。

第三条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和其他从事考古调查勘探的文博单位(以下统称考古单位)是田野考古安全工作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加强安全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是田野考古安全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考古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考古单位每年年初和考古项目开工前应当组织开展田野考古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考古单位应当针对田野考古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工地安全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存档。

第七条  考古队在田野考古工作开展前,应当了解拟调查、勘探、发掘区域的风土民情、自然人文环境等情况,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安全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考古工地应当配置围挡、警示标识、安消防等设备设施。

第九条  考古项目应当配备文物安全管理人,文物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现场人员、文物、场地、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二)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考古单位应当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突遇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考古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规避风险。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单位、文物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风险和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十二条  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工地应当建立临时文物库房,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看护。临时库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文物提取、入库的有关规定。重要文物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严格保管。


第三章 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三条  考古单位应当为调查勘探人员配备户外防护服装、鞋帽、指南针、地图、应急药箱、手电筒、对讲机、口哨、卫星导航等安全装备。

第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人员遇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殊自然环境或遇到意外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所在单位汇报,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考古勘探工作遇有埋设的光电缆、水暖管道、油气管道和架设的高压线等管线时,应当在规定的安全保护区之外布设探孔。

探铲应当采用不导电的材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临淄桐林遗址考古发掘现场


第四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  考古单位应当对灵活用工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核查,确保能胜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必要的保险。

第十七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考古发掘项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工地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配置必要的文物保护设备和相关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项目应当设立公告公示牌。公告公示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古发掘项目的名称;

(二)考古单位的名称;

(三)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文物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四)文物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五)其他信息。公告公示信息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考古发掘地点的选址必须考虑安全需要,尤其是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发掘项目,应当划定专门区域实施封闭发掘,避免交叉作业,尽量选择远离大型机械车辆通行、运行频繁等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对于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但确需实施的考古发掘项目,考古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制定专项安全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雨雪后湿滑工作面和路面应当及时铺垫沙土,设置警示和提醒标志,确保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安全。

第二十二条  发掘过程中发现埋藏较深的墓葬、水井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遗迹,应当进行支护,必要时扩大遗迹开口后再行清理。洞室墓、穹顶和券顶砖室墓可以采用揭盖方式开展发掘工作。

探沟、探方深度过大,应当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用支护、扩大开口、预留台阶等方式增强其稳定性。

第二十三条  考古发掘产生的堆土应当与探方、探沟保持安全距离,随时加固堆土,避免过高过陡,防止土堆塌方和雨水冲刷造成危害。

第二十四条  考古发掘现场工作间歇与夜间应当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考古项目负责人和考古工作人员保持联系通畅,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工地和驻地应当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排查和整治电气火灾隐患,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规范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使用。

第二十六条  开展公众考古、考古研学等活动时,应当强化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


“靖远号”沉舰水下考古调查海上工作平台


第五章 水下考古


第二十七条 考古单位应当配备潜水安全监督员,制定考古潜水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考古单位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潜水医生。潜水设备和装具应当通过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九条  水下考古调查期间,考古队员应当保证手机、对讲机信号畅通。远海或者无信号区域调查需配备卫星电话。

第三十条  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应当根据遗址情况选择合适的工作平台,采用能够保证安全的发掘方法和发掘技术,并配备必需的专业设备、应急设备和物品。

第三十一条 水下考古发掘工作平台应当进行功能分区,设置警示标识,非工作人员登船必须由专人引导,进行必要提醒和保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山东省田野考古工作安全操作规范》同时废止。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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