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缠诉岁蹉跎 实质解纷化干戈
来源:临淄区法院
作者:于建
发布时间:2024-09-13
摘要
“一会儿我们在调解书中加上这么一句:‘关于案涉租赁合同引发的一切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再互相追究’,这个事就到此为止啦。”8月30日,承办法官于建向双方当事人说道。这一幕发生在临淄区法院凤凰法庭的调解室里,一桩近十年的纠纷至此一次性化解。
“一会儿我们在调解书中加上这么一句:‘关于案涉租赁合同引发的一切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再互相追究’,这个事就到此为止啦。”8月30日,承办法官于建向双方当事人说道。这一幕发生在临淄区法院凤凰法庭的调解室里,一桩近十年的纠纷至此一次性化解。
据了解,王某承包了临淄区凤凰镇某村的一处院落,后王某在该院落内建起了牛舍、储青池、储水池、水井等设施。2015年4月12日,王某与刘某签订《租赁合同》,将该处院落及院内建筑租赁给刘某生产经营消防器材。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29年6月1日,共计14年,每年租金3万元。前两年租赁费6万元,王某不向刘某收取,作为王某给刘某的建设投资款。合同还约定刘某在院内改建厂房和其它设施,如遇政策变化,刘某所建设施的补偿款由王某占1/3,刘某占2/3。在刘某不使用院落的情况下,所有厂房建筑设施归王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刘某拆除了王某原有牛舍、储青池等,在部分原有建筑基础上改建了厂房。刘某改建过程中还雇佣王某带人建设了水泥地面等。改建过程中还利用了拆除旧建筑的部分建材。
改建完成后,刘某开始在该院落经营消防器材,但2017年因环保整治等被关停。此院落后又经历转租、拟被征收、征收未果等变故,双方矛盾相互交织,纠纷一再衍生发酵。双方就租赁费问题、合同解除问题、补偿款问题等相互起诉,已形成三起诉讼。
2024年,王某再次将刘某诉至临淄区法院,诉请解除租赁合同,请求判决地上建筑物归其所有。在诉前调解阶段,驻庭特邀调解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院正式立案后,刘某又提起反诉,也诉请解除合同,并请求判决王某向其赔偿878 222元。
临淄区法院凤凰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历经两次庭审,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于建又仔细阅卷,了解前三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理清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于建着重从实质解纷、减少诉累的角度出发,又在当事人之间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经过沟通,各方当事人也向法官吐露了心声。王某说:“官司打了这么多年,确实是累了。”刘某也表示:“我的投入实在太大了,这几年也没挣到钱,光打官司了,我也想尽快把这个事情解决掉。”于建趁热打铁,分别找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摆事实、讲道理,从情理法出发,引导各方从“谋求不切实际利益”向“尽可能减少损失”转变,努力为当事人实质性化解纠纷,尽快恢复其正常生产生活。经过于建的不懈努力和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配合,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握手言和,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地上建筑物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向刘某支付补偿款15万元。
调解达成后,法官回访了案件当事人,王某已在约定的付款时间之前足额向刘某支付了补偿款,该案圆满化解。
下一步,凤凰人民法庭将秉持“如我在诉”理念,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角度去考虑问题,通过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与当事人实现共心共情,把目光从“案子结没结”转向“纠纷有没有实质化解”,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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