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高青县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孙先生报警称,自己被骗,请求民警帮助。经了解,前些天孙先生看到自己车上被人贴了小卡片,便扫描了上面的二维码。孙先生看到是一款投资理财的APP,想着能赚一笔钱,随后就下载注册了。APP提示需缴纳“激活金”,孙先生存了“激活金”后,APP又让其以各种理由缴费,意识到不对劲的孙先生选择报警。县局立即对资金流进行梳理,发现被骗资金转入孙某账户中,通过细致研判,民警很快锁定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9月6日上午,刑侦大队联合派出所兵分四路,分别赶赴河南、新疆、辽宁等地,成功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讯问,孙某等人在明知自己无法办理贷款,也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将本人手机银行、银行卡、身份证提供给犯罪团伙,以包装流水的名义进行转账,实则是接收诈骗钱款。目前,孙某等4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等属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但可能面临通讯运营商及银行部门的惩戒措施,影响个人征信,而且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打击处理。境外通联软件多为网络犯罪活动信息的滋生地、传播地,请广大群众切勿相信相关广告信息,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