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 《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已于2024年6月28日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7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已于2024年6月28日由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7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立法有关情况,市水利局、市水利事业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了解,淄博市现施行的《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于1995年公布实施,2018年进行修正。该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9月,按照全国人大的部署安排,淄博市在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时发现,《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同时,随着上位法的不断修订、水土保持政策的变化、机构改革部门职责的调整,现行规定已和其他新制定修改的上位法律法规有关条款、有关新政策要求及相关工作实际不一致,有必要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制定《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理顺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为防范自然灾害和培育良好生态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淄博市水土保持条例》共28条,主要围绕发挥好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为淄博市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制度供给。

紧扣务实管用,发挥实施性功能。明确水土保持工作基本原则,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各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镇办、村居的职责,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审管联动机制,规定审批部门信息共享及水利部门监管督促职责,共同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规定不得设置弃渣场或者专门存放地的区域范围;规范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

突出地方特色,发挥补充性功能。结合淄博市实际,对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二是明确了我市不同类型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措施,针对北部黄泛地区、南部低山丘陵区、城镇和地下水漏斗区、采矿区等区域特点,因地制宜规定了相应治理措施;三是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适度前瞻引领,发挥探索性功能。将水土保持最新政策规定吸收到法规中,前瞻引领淄博市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开展。具体是:确定推进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规定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为科学实施差别化预防保护、实现分区精准管控提供立法支撑。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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