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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星期日

新星集团被执行502万元 是茅台山东重要经销商

摘要 7月25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将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502万元,案号是(2024)鲁0303执恢732号。

7月25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将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星集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502万元,案号是(2024)鲁0303执恢732号。

记者了解到,新星集团被列为被执行人,跟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下称“原告”)与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持续多年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关。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淄博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淄博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年利率为9%,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

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金冬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金冬为被告淄博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至次日起两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淄博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淄博维罗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依照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截至2019年4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2623249.3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87501.97元。

此后这起纠纷在2019年一审宣判,原告获得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支持,但被告履行法律义务并不顺利,后续又经过了多次执行和恢复执行。2024年7月25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再度恢复案件执行,这一次将新星集团、陈福珍、叶艳丽等也加入到了被执行人中。

天眼查显示,新星集团1990年10月10日成立,注册地位于淄博,曾经名为山东新星购销总部、淄博市淄川区供销社购销总部,注册资本12000万元,前三大股东陈福珍、叶艳丽、魏庆分别持股45.9583%、19.125%、7.833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都是陈福珍。

新星集团,是茅台山东重要经销商。其官网介绍,集团现有33家直属子公司,10000余处销售网点,员工8937人,物流中心37万平方米,连锁门店486家,与茅台、海尔等知名厂商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销售网点遍布全省并辐射全国。其中,茅台及茅台系列酒连续18年居全国销售前列。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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