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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星期五

订婚后同居生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约解除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摘要 订婚后同居生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婚约解除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高青法院微案例【2024】33

案情简介

2021年,原告徐某与被告石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订婚仪式,徐某向石某给付彩礼款98 800元及三金首饰。双方于2022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分居且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居期间婚生子跟随原告徐某生活。现原告徐某及其母亲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石某返还彩礼及三金首饰,并支付婚生子抚养费。

法院审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徐某、李某自愿放弃被告石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抚养,被告石某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对于婚姻嫁娶的习俗,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亦容易因给付彩礼给家庭背上沉重经济负担,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

2024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本案系彩礼新规定实施后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主要涉及诉讼主体、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问题。

一是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问题。实践中,由于风俗习惯,彩礼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会参与其中,因此父母作为诉讼主体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彩礼规定》中第四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即徐某及其母亲李某作为共同原告诉讼的情形。

二是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比例问题。

本案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量:

一是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原则上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结婚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应当将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作为重要考量依据。

二是生育子女情况。基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一般来讲已经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彩礼不予以返还,但是如果查明女方以生育行为骗取彩礼的可以适当返还。

三是彩礼实际使用及数额情况。在审理案件时关键在于查明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即彩礼是双方共同消耗还是接受彩礼一方单方使用,如果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消费等,在彩礼返还时应当予以扣除。另外,彩礼数额是否过大需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四是双方过错程度。在婚姻关系中,基于平衡各方利益原则,返还彩礼时应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结合善良风俗考量双方过错程度。

本案原告徐某与被告石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自2021年起共同生活并举行订婚仪式,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存在“夫妻之实”并育有一子,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彩礼不应予以返还。

彩礼只是组建家庭过程中的一个小环节,背后却牵动着移风易俗树新风的“大关窍”。我们每一个人既是社会传统习俗的遵循者,也是社会精神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应当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对于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的情形未予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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