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摘要 12月7日,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12月7日

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张店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音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张店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张店区全域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禁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张店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镇办将对所有批发市场、商业门面等区域进行巡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

环保举报电话:0533-2866174 (市生态环境张店分局)

违法销售举报电话:0533-2270801(区应急管理局)

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 (张店公安分局)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2023年11月7日,张店的于某某和张某在楼下空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张店警方查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二人罚款贰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五百元罚款。

4.依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来源:平安张店公众号

编辑:周天智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头等网立场。

如有版权异议,请点击查看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