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村区法院对受理的一起适用督促程序案件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也是本院今年发出的首份支付令。
经审查,2020年至2021年期间,许某雇佣李某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某建工工地从事外架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许某于2022年6月22日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李某外架人工资,今欠人工工资31000元(叁万壹仟元),工地地点周村某工地,身份证××××××,许某”。后李某向许某催要劳务费未果,遂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督促许某给付李某劳务费31000元。
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发出支付令,限被申请人许某十五日内向李某支付劳务费31000元。被申请人许某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按期向申请人许某履行义务,李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支付令”作为督促程序,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提出优势,是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程序。近年来,周村区法院持续强化支付令督促程序的合理有效适用,进一步助力提升司法效率,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督促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提出异议和执行四个阶段。
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开始。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给付标的为金钱和有价证券;
2、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审查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民诉法规定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仅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无需询问债务人及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提出异议
民诉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执行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周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