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告知书
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击逃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债务攻坚行动的部署要求,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秩序稳定,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诚信守法的良好营商环境和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发布本告知书。
现郑重敦促涉嫌或帮助恶意逃废齐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债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主动落实偿债责任,认真配合债务追缴工作。自即日起,应当筹措资金清偿逾期未偿还的债务,限于2023年9月15日前还清。如在2023年9月15日前,未能还清或预计无法按期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应主动联系相关银行机构协商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
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被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列入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告知书所指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或以其他方式抽逃资金、隐匿、转移资产的;
(二)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逃废债务,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逃废债务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监督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五)为逃避偿债义务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或为逃避担保责任恶意设置担保圈抱团赖账的;
(六)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抵(质)押物( 权 )的 ;
(七)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的;
(八)拒不执行或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
(九)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十)滥用股东地位和对逃废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逃废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逃废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十一)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逃废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
(十二)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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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