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一场,向社会发布淄博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情况,会上,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市普查调查中心主任王辉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下称《条例》)部分政策措施进行解读。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调查、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是每个经济普查对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里的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四层含义:一是不能不报。即任何经济普查对象都不能拒绝填报经济普查表。二是要按时上报。即必须严格按照报送时间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经济普查表,不得迟报。三是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报、瞒报,不能伪造、篡改。四是填报的资料应当完整,不能漏报。经济普查对象如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职权,保证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本条规定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如果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应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关于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的限制性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保护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经济普查获取的企业个体数据将严格保密,普查数据只用于宏观分析和决策,不作为任何处罚(如补税)的依据,消除经济普查对象的思想疑虑,确保经济普查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