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将共享变私有,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触犯法律了!

摘要 5月16日21时许,辖区群众报警称,在淄博市高新区北营公园公交站牌处停放的哈罗共享电单车电瓶被盗,民警立即出警受理案件,展开调查。

继共享单车后,共享电动车为人们出行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更加快捷的出行方式,但是有人因一时的贪念将其电瓶盗窃,占为“私有”而触犯法律。

典型案例

5月16日21时许,辖区群众报警称,在淄博市高新区北营公园公交站牌处停放的哈罗共享电单车电瓶被盗,民警立即出警受理案件,展开调查。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淄博高新区公安提醒

无论是共享单车还是共享电动自行车,都是“名花有主”,是企业投入的运营设备,人们“共享”的也仅仅是车辆的付费使用权。如果将企业投放和拥有权属的“共享产品”占为己有,供自己专用,显然属于盗窃行为。时下,共享车辆已经融入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中,数量庞大,但管理松散,给一些贪图便宜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这不仅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更是影响了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败坏了城市的形象。只有文明共享和爱护共享资源,共享经济才能够健康发展,城市生活才会因共享无处不在而变得更加美好。

来源:科技园派出所

编辑: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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