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青县公安局对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群众意识进一步增强,一旦发现受伤或落单的野生动物都能及时报告,使得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助。
近日,高青县公安局高城派出所民警与辖区群众合力救助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
3月20日,高城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在河边发现一只猫头鹰,疑似受伤,请求救助。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地。经观察发现,河堤边有一只棕色绒毛的猫头鹰,缩成一团,一动不动。据报警群众称,发现猫头鹰时,它已经不能飞行。民警随即将猫头鹰抱回派出所,并立即与县自然资源局取得联系。经过细心检查,发现这只猫头鹰翅膀受伤,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初步救治,同时找来食物和水对其进行喂养。
目前,该猫头鹰已移交自然资源局由工作人员照料,待其具备放生条件后,再放归大自然。
警方提示
如发现受伤或被困的野生动物,请及时报告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避免与动物直接接触,防止误伤或被抓伤、咬伤,以便专业人员及时妥善救助;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均是违法行为,如果发现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高文真 尚超越)
来源:高青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