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三齐维权律师成功调解食品消费纠纷

摘要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反映,在周村某超市购买茶叶一盒(299元),回家后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认为不合理,请求部门调解赔偿。

微信图片_20220701161305.jpg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反映,在周村某超市购买茶叶一盒(299元),回家后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认为不合理,请求部门调解赔偿。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接诉后,联系投诉人了解了情况,并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但现场未能发现涉案商品。

商家认为,此前张先生已经与商家联系赔偿事宜,其怀疑是“职业索赔人”,否认曾经售卖涉案过期食品,并拒绝了张先生的赔偿要求。

7月1日上午,周村区消保委组织“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消费维权法律服务站”郭燕、孙唯然两位律师调解员进行了现场调解。经过反复调解,双方均进行了妥协和让步,最终商家进行了“退一赔一”,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

调解员认为,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消费欺诈的规定,可以进行“一加三倍”赔偿,不足500的按照500赔偿。同时,销售过期食品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进行“一加十倍”赔偿,不足1000的按照1000赔偿。属于法条竞合。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区消保委提醒:关于消费纠纷的调解,调解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消协组织的民事调解,律师介入调解也属于民事调解范畴。无论是行政调解还是民事调解,调解人均是居间第三人,均应处于中立并依法公正、公平调解,无权强迫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要求。同时,调解也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双方妥协和让步的过程,并非必须按照固定数额赔偿,即数额可上下浮动,调解不成的可选择诉讼或者仲裁途径解决纠纷,从而达到定纷止争。

编辑:王蓓蓓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头等网立场。

如有版权异议,请点击查看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