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暗藏使用规则 消费者当场一时懵圈

摘要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提前了解服务相关情况,明确服务规则,以免出现因不了解规则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案情简介】

消费者赵先生6月8日在淄川某洗浴中心消费1100元,因会员卡余额不足,当场进行充值1000元,同时获得商家赠送200元。但在进行结算时,商家告知赵先生只能刷卡结算其消费金额的70%,剩余30%的费用需要另行付款,不能用会员卡进行结算。赵先生非常不解,向商家询问原因,经理告知要想全额刷卡付款消费者至少要在消费前一天进行充值才行。赵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协调正常使用会员卡结算。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淄川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洗浴中心经营场所内没有会员卡充值使用规则的明示内容,店商未履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经协商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的诉求,消费费用均从会员卡中扣除,消费者表示满意。

本案中的会员卡,实际上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格式条款的消费合同。该格式条款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本案中,商家作出至少要在消费前一天进行充值才可以在消费时全额刷卡的规定,未能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其内容无效。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提前了解服务相关情况,明确服务规则,以免出现因不了解规则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办卡前要了解企业资质、口碑情况,选择存在时间长、品牌知名度高、口碑较好的大型企业;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录音录像,将预付式消费卡的适用范围、期限、功能、退卡条件予以明确,切记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如果是因为经营者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导致消费权益受损,消费者一定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进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经营者务必要恪守诚信经营理念,对服务的详细情况要如实告知消费者,未告知消费者的不能单方面执行,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轻则影响自身的形象和声誉,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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