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双通道”就是指两种买药途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医保部门通过“双通道”,保障患者能够买到已纳入医保的谈判药,并保障患者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谈判药品时,能享受到医保报销待遇,且报销政策一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要求,切实保障谈判药品落地实施,更好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全力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我市就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作出调整。
一、扩大“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提高药品可及性
“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从179种增加到300种。《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的27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根据参保人的实际用药需求,25种国谈药品调整为国家医保目录常规准入药品的,继续参照“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将根据国家医保目录谈判药品调整情况,及时作出动态更新。
三、提升谈判药品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
降低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自2022年6月15日起,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5%降低至20%,谈判药品中的部分中成药、儿童用药、“两病”用药、新冠肺炎用药等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5%降低至10%,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预计每年可为参保人减少支出2000万左右。
谈判药品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或门诊慢特病支付。门诊使用谈判药品按现行待遇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符合规定的,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二、138种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发挥精准保障作用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发挥精准保障作用,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中,选择部分价格较高、限定支付范围的品种,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的“三定”管理。由“双通道”药品责任医师负责参保人各个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评估、开具处方、慈善申请、随诊跟踪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便民利民最大化
坚持便民利民最大化原则,进一步扩大“双通道”药店覆盖面,做细做优经办管理服务,确保我市“双通道”药店全部实现即时联网结算,方便参保人员购药报销。目前,我市“双通道”药店已达15家,实现每个县(区)至少开通1家“双通道”药店的目标。原则上市辖区内“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不少于30种、县域内“双通道”药店配备不少于20种。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同步开通“双通道”线上查询服务,及时发布本地“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机构等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夯实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将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品种数量、对外公示谈判药品配备名单、群众用药购药投诉等情况一并纳入考核指标,与DIP付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等挂钩。对有临床需求但不配备或不足量配备谈判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提醒、约谈、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
六、加强谈判药品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实名制就医购药,做好谈判药品的审核、配药和信息留存等工作。将谈判药品使用纳入2022年度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使用问题专项整治范围。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谈判药品进销存核查,严厉查处利用医保待遇享受倒卖谈判药品以及“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恶意骗保行为。
国家谈判药品配备机构查询链接:
https://fuwu.nhsa.gov.cn/nationalHallSt/#/search/allocation-mechanism-search?code=90000&flag=false&gbFlag=true
来源:淄博市医保局
作者:张艳 刘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