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消费权益 引导未成年人理性消费

摘要 随着六一儿童节的到来,儿童商品的选购高峰也随之而至。各类儿童商品和服务成为消费热点。周村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儿童商品或相关服务时还需注意点事项。

近日,诉求人陈女士反映,其女儿张某(14岁,初三学生,未成年人)于3月11日到周村福瑞特某手机店购买小米牌手机一部(1699元),认为商家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不合理。

调解过程,周村区青年路消保委分会接诉后,联系投诉人了解了情况,并告知需要等待疫情结束后待商家正常营业时现场处理。4月8日下午,青年路消保委分会联合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组织纠纷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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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销售经营者认为,销售手机时并未察觉张某是未成年人,且当时有一20岁左右男性跟随购买,不同意退款退货,并要求诉求人女儿参加调解。

诉求人认为,其女儿张某正在上初中不能到场,不认可20岁男性陪同其女儿购买手机。

调解员认为,经营者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经营者未能提供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经查证其女儿身份信息,确认年龄为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某作为14岁初中生花费1699元购买手机,不符合初中生学习需要,可以认定为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经分会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做工作,双方互谅互让,现场调解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一、投诉人继续使用手机,不再退货;二、被投诉人退给投诉人300元;三、此消费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不能为此事再产生任何纠纷。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被诉求人现场通过微信向诉求人转账300元,纠纷处理完毕。

律师说法:《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随着六一儿童节的到来,儿童商品的选购高峰也随之而至。各类儿童商品和服务成为消费热点。周村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买儿童商品或相关服务时还需注意点事项。

第一,做好儿女教育。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是子女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与孩子多交流沟通,教育引导孩子量力消费。

第二,管控大额现金。尽量不要让小孩掌握大额现金、避免让其知道家长的支付密码,可以考虑适时更换密码。对自己绑定的银行卡或零钱,不留大额金钱,并随时注意金额变动情况。

最后,落实主体责任。经营者也要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和意识,不能光盯着经济利益,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消费要进行劝解,积极处理未成年消费纠纷。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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