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群众利益,规范房地产营销宣传行为,营造良好房地产行业营商环境,张店区市场监管局贯彻“普法走在执法前”理念,采取上门告诫的方式,约谈房地产企业,发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营销宣传行为提醒告诫书》,规范房地产营销宣传行为。
《告诫书》中要求,房地产企业要严格营销宣传管理,及时发现营销宣传过程中的问题苗头和不良迹象,严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营销管理水平,要对房地产营销情况开展自查,逐一审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约谈,张店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各房地产企业发布的房地产营销宣传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将加大对房地产营销的监测力度,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疏于管理,发布违法营销宣传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净化房地产营销经营秩序。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营销宣传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发布单位、大众传播媒介:
根据近期市民反映,房地产广告误导宣传、承诺回报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切实保护群众利益,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健全制度机制
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间订立广告发布书面合同,严把广告准入关。
二、强化审查责任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不得发布。
三、加强学习培训
广告负责人和审查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学习《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积极参加广告业务培训,提升广告法律素养和审查水平。
四、提升管理水平
严格广告发布管理,及时发现广告审查、发布过程中的问题苗头和不良迹象,严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广告管理水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监管工作。
五、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二十不得
1、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
2、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距离;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4、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5、不得违反“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的规定,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例外。
6、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7、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的规定。
8、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价格的标识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规定。
9、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以及比例恰当”的规定。
10、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
11、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的规定。
12、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13、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
14、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
15、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规定。
16、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7、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
18、不得违反“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的规定;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的规定。
19、不得在广告宣传中含有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
20、不得在广告宣传中含有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不得发布含有或涉及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内容的广告。
各相关单位自接到本通知起,要对房地产广告宣传情况开展自查,逐一审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