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连日来,县公安局全体民警、辅警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全警动员、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3月15日14时20分许,张某(男,52岁,高青县人)醉酒后欲经过村口疫情防控劝返点外出,被劝返点工作人员制止劝返。张某不听劝阻并辱骂抓扯工作人员,影响劝返点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17日11时许,姚某(男,67岁,高青县人)从滨州市博兴县回到高城镇过程中,躲避管理人员、绕过劝返点、翻越路障返回其家中后,未向相关单位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县公安局高城派出所依法对姚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17日14时许,赵某(男,55岁,高青县人)以买菜为由擅自绕过村口,躲避管理人员检查,出村步行至李中路与滨莱高速交叉处附近,被巡逻人员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县公安局高城派出所依法对赵某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警方提示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对于拒不配合、寻衅滋事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高青县公安局
作者:高文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