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连日来,高青县公安局全体民警、辅警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全警全力、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3月15日11时30分许,王某(男,69岁,高青县田镇街道人)以外出接饮用水为由,不顾村干部劝阻,骑电动三轮车闯卡外出,行至路上被执勤人员拦下,仍不听规劝且口说脏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15日13时许,李某(男,50岁,高青县木李镇人)一直在滨州市务工,明知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打出租车离开滨州,在滨州与高青交界处下车,徒步行至居住小区翻墙进入,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县公安局木李派出所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李某已经被居家隔离。
案例三
3月15日23时许,孙某(男,高青县人)、李某(男,高青县人)、杨某(男,高青县人)三人因疫情期间烦闷,逃避村居封控,随意串村,在行至某疫情劝返点时,孙某没有下车登记,骑电动车将电子升降杆撞弯后逃离现场,造成财物损失。李某、杨某未参与闯杆过程,主动向劝返点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县公安局依法对孙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对杨某、李某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警方提示: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积极配合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对于拒不配合、寻衅滋事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文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