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月14日00:00至2022年3月15日24:00,淄博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以上时间段内包含小年、除夕、春节、元宵节等节日期间,均不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责任】
1、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淄博市烟花爆竹禁燃规定》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实施阻碍、威胁、恐吓等行为妨害禁售、禁燃、禁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销售燃放面临的处罚】
1、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对当事人处100-2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至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在禁燃区域,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旦因为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会作为违法前科被存入个人档案,终身留下“污点”,影响本人和家庭成员政审、企事业单位入职审查及个人信用度。另外如果是公职人员,不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还要移交纪委监委接受纪律处分,可真是得不偿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