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对全市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做到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或标价签,注明所经营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稳定,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一)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线上线下商品零售行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在双节期间,要依法经营,落实好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认真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
(二)经营者严禁对口罩、酒精、消毒产品、体温计、药品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蛋等生活必需品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价格秩序;
(三)经营者从事旅游、停车、交通等服务行业的,要严格遵守价格政策。旅游行业要严格落实景区门票价格政策,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景区要严格执行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设置“园中园”变相涨价。各高速公路、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停车场等经营主体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生。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出台的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相关优惠政策,自觉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四、价格违法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将持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加大督导抽查力度,切实维护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