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例

摘要 近年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开展“雷霆行动”,以药品零售连锁店、单体药店、个体诊所及社区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国家对药品的购进行为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极易破坏公平竞争的秩序,不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质量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极易给人民健康造成危害或者潜在危害。

近年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开展“雷霆行动”,以药品零售连锁店、单体药店、个体诊所及社区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先后查办了多家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案件,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现将相关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淄博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1年8月26日,根据有关线索,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淄博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药店从薛某某和徐某某处购进维D2乳酸钙片、沉香化气片和拨云退翳丸等药品,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20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该药店没收违法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908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店区某社区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1年8月3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第三分局通报的线索,对该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张某和谭某某处购进了肤痒颗粒、头孢克肟颗粒等药品,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7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卫生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该卫生室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2、没收违法所得388.5元;3、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2、3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388.5元。

案例三: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0年6月2日,根据有关线索,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酒泉市某中药材生态种植加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自2019年10月21日后仍从该公司购进中药饮片,构成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25108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6836.6元整;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50216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周村某中医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案

2020年7月13日,根据有关线索,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周村某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从中药材天地网、安徽亳州中药交易大厅、河北安国中药市场和成都荷花池中药市场购进中药饮片,卖方为个人经营,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该诊所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53957.6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诊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该诊所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1060.2元整;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107915.3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桓台某医院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0年11月16日,根据有关线索,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桓台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医院自2019年11月11日起先后从淄博某药店购进6盒阿胶药品,淄博某药店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不具备将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的资格。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共计7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该医院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整;并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21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高青某医院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处购进药品案

2021年3月2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高青某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医院2019年5月19日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刘某处购进了部分正清风痛宁注射液,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58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医院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该医院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66元;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人民币17598元;1、2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3464元。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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