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台风过境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摘要 为做好2021年第6号台风“烟花”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者作如下提醒告诫:

全市相关经营者:

为做好2021年第6号台风“烟花”防范和应对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者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工作。

二、各相关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相关经营者应自觉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四、各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

五、各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二条,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各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三条,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较大幅度上涨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各相关经营者违反第三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各相关经营者违反第四条,进行价格欺诈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台风过境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和舆情监测。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将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进行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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