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新车出异响 求助消保委得保障

摘要 2020年5月投诉人韦先生前往淄博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购买某牌车辆,9月在驾驶时车辆挂档出现异响,随后前往商家进行汽车问题反馈,商家告知车辆并无质量问题,投诉人认为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投诉到淄川区消保委,请求协调维修。

【案例简介】

2020年5月投诉人韦先生前往淄博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购买某牌车辆,9月在驾驶时车辆挂档出现异响,其认为是变速箱出现质量问题,随后前往商家进行汽车问题反馈,商家告知车辆并无质量问题,投诉人认为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投诉到淄川区消保委,请求协调维修。 

【处理过程及结果】

淄川区消保委双杨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被投诉方处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投诉人韦先生于2020年5月在淄博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购买某牌车辆,9月份车辆在挂档时出现异响,其认为是变速箱出现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尚在三包期内,商家应为其免费维修。但商家认为车辆挂档虽出现异响,但不是质量问题,没有安全隐患,无需进行维修。

在淄川区消保委双杨分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之下,最终商家通过联系厂家为投诉者车辆进行了升级程序,消除了车辆挂档有异响的现象。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新《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在本案中,淄博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合理解释消费者所购买车辆挂档出现的异响问题,而是简单的以“车辆挂档虽出现异响,但不是质量问题,没有安全隐患,无需进行维修”为借口搪塞消费者。这个理由不能令人信服,缺乏技术支撑。故经营者淄博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接受双杨分会的调解,联系生产厂家对消费者的车辆进行程序升级,最终解决挂挡异响问题。

【消费提示】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离不开汽车,汽车作为快捷交通工具走进千家万户。因此提醒商家为了自身的发展,在保证商品质量和提高售后服务的同时,也要相应的开展内部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利润和效益的最大化,否则长此以往就会影响自己的社会形象,流失顾客,得不偿失。而作为消费者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在与商家联系沟通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消保委投诉,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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