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提高补偿标准

摘要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出台了新规,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提高停产停业损失、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出台了新规,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提高停产停业损失、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高效推进征收拆迁工作,推动全市重点项目、棚改旧改、“中优”战略实施,济南市调整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除了原来适用的市内六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也将按新规执行。

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时,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如果要房子,按照使用面积34平方米对应的建筑面积回迁。新政策规定,以下情况不享受这一特殊待遇: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房,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以及有转让房改房行为,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征收获得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有保障性房屋,已经享受过本市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征收前5年(含)内在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获得过货币补偿款,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另有住宅房屋。

同时,济南市调整了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即营业、生产用房从原来每平方米200元调整到现在的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从原来每平方米150元调整到现在的300元。(赵国陆)

编辑: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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