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意味着东营市将在全省市级层面率先实行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债务清理,是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制度,在对债务人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重整清理和清算清理两种模式,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用修复和债权人受偿的目的。2019年,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同年11月29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法院。其实自2016年以来,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机制予以解决。当前,东营市法院执行不能案件占比为35%左右,自然人为企业经营性债务提供的担保性负债执行不能情况突出。为“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解困,实现其经济再生,成为东营市担保圈风险化解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现实问题。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立足当前个人破产立法实证研究和东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共10章62条,涵盖了个人债务清理的概念、范围、条件、程序、方式以及效力等内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由于缺少个人破产制度,被称之为‘半部破产法’。因此,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证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立法具有积极意义。”东营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冯俊海介绍,通过个人债务清理,为经营投资失败的自然人实现经济再生提供制度化的试错容错制度,赋予其“东山再起”的机会,有助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