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摘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源头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源头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即将传统模式下的竣工结算进行拆分和前置。其要义是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

根据《意见》,山东省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发承包双方宜作出约定,对当期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所发生价款进行确认和支付。价款结算范围包括国家计价规范规定的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所引起的价款变化,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在发生时按照约定一并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为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开展,《意见》指出,在合同管理方面,社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取总价合同,并约定付款周期节点和付款比例,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采取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完善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固定工程总价,约定只对必要的变更签证和材料调差等进行处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后,不再重复核对工程量,提高过程结算工作效率。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审批,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预防工程款拖欠。

《意见》明确,对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对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合约意识差的有关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以结算环节为工作切入点,将带动建设项目决策、准备、交易、实施等各个阶段组织管理模式的转型升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省住建厅将跟踪实施情况,做好施工合同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造价咨询管理等系列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切实在推行过程结算工作中发挥引导和约束作用。

编辑: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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