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质询办法》让“刚性监督”再升级

摘要 为依法开展质询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和操作依据,周村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周村区人大常委会质询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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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开展质询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和操作依据,周村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周村区人大常委会质询办法(试行)》,这是换届以来周村区人大常委会创新完善监督形式、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又一重要举措,常委会监督刚性增强必将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周村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思想和“人大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相关条款规定,结合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办法》共分十三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主要原则,质询案的提出情形、范围、形式、答复及答复结果的处理等规定。 

《办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质询的事项实施其他形式的监督。《办法》同时明确,对质询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李倩)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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