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代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新要求,切实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服务全区中心大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结合周村区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接受区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进一步促进和保障法治周村建设,为周村老工业区转型振兴、走在前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客观公正、监督与办案相统一、双赢多赢共赢等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为引领,对法律监督事项实行案件化办理,在依法采取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监督措施的同时,对于达不到立案标准的监督事项,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发出检察官告知函通知纠正,确保监督精准、公正高效。
检察机关应当适应诉讼制度改革,做优刑事检察工作。
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督促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以及违法采用侦查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问题。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以抗诉为主要手段,重点监督定罪量刑不当、审判程序违法和枉法裁判等问题。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重点监督监管场所、社区矫正、罪犯财产刑执行、强制医疗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问题。
检察机关应当聚焦民生司法需求,做强民事检察工作。
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通过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依法进行监督。
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注重发现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通过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虚假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民事虚假诉讼涉嫌刑事案件线索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加强民事执行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监督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选择性执行、不予执行、执行程序违法、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
加强民事审判程序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对审判人员违法涉嫌刑事案件线索的,依法向有关机关移送。
检察机关应当着力推动依法行政,做实行政检察工作。
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通过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决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加强行政执行活动特别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重点监督执行对象错误、不予执行、选择性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行政机关未依照法院裁定组织实施等问题。
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督促纠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益为核心,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大局,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牢牢抓住“公益”核心,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行政机关逾期仍未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积极、稳妥开展新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重点探索办理教育、就业、扶贫、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存在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 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发现涉嫌行政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检察机关应当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做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围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等特殊领域,加强对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等活动的监督。积极开展危害校园安全犯罪专项监督,对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中执法不严、惩治不力等行为,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建立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全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支持配合检察工作。
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有关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拒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可以跟进监督、督促落实,并向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典型案件研讨、会签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及时通报案件信息,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履行环保、食药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案件线索移送、相关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诉前会议、第三方评估、专家评估论证等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主动履职纠错,共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区。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通报、联席会议以及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对公职人员不依法接受配合法律监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对于干扰、阻碍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检察机关派驻值班律师,为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典型案事例的宣传报道力度,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
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内外部监督,强化自身建设,增强监督质效。
深化检务公开,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宣告送达,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代表的评议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效提升监督意见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研修,着力提升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
强化释法说理,注重精准有效,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社会面的办案效果。通过办理典型个案以点带面,推动某一领域问题解决和理念改进;通过办理类案延伸监督触角,助力全区社会综合治理和法治周村建设。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备案审查,组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监督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有关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断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