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创新人才实施薪酬激励 事业单位可建立和发放突出贡献奖

摘要 为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提出事业单位要加大对创新人才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允许事业单位建立和发放突出贡献奖。

为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提出事业单位要加大对创新人才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允许事业单位建立和发放突出贡献奖。

《措施》提出,高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人才事业发展和承担的科研创新项目,积极推行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对工作目标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创新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等工作中阶段性任务较强的临时聘用或柔性引进的创新人才,可实行项目工资制。

山东还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兼职创新、在职创业等方式获取报酬。《措施》规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从事科研创新,通过兼职科研创新取得的合法报酬由个人支配。

此外,《措施》还提出允许事业单位建立和发放突出贡献奖。对在自然科学、医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技术革新,以及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人员及团队,事业单位可按项目发放突出贡献奖;对在教育、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绩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年度发放突出贡献奖。(记者丛民)

编辑: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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