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下文简称《信用条例》)有关内容。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信用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三部社会信用省级地方性法规。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共有9章61条,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条例充分吸收借鉴全国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经验做法,为山东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悉,《信用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条例》还明确提出对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分别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此外,明确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机构责任的同时,《信用条例》还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到期消除权、异议权、修复权。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将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失信主体给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将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作为全国第三部社会信用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颁布,是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山东省社会信用建设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