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符合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
我国是海洋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现有船员169万名,承担着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和50%以上的国内贸易货物运输任务。意见统一规范了船舶专业分类,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4个专业类别。同时,增设正高级职称,进一步拓展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船员资格,可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并依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意见强调,不把论文作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为鼓励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一线,对长期坚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记者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