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淄川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家川的带领下依法对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正在办理的六名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察监督。
此次检察监督共包括以下内容:
1.与办案和值班民警进行座谈交流,了解监居点的警力配备和监管情况。
2.现场查看监居点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条件,确保办案安全,了解执行场所是否合法,了解被监视居住人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是否得到保障。
3.依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谈话,了解被执行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4.核查执行文书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会见、通讯、外出情况、身体健康检查记录、工作人员出入记录等书面材料,了解执行程序是否规范。
5.查看监控录像的运行和存储情况,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履职到位,确保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全程全覆盖的视频监视。
针对公安机关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人员过于密集、向检察机关报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文书不及时等问题,淄川区检察院当场向公安机关提出口头纠正违法意见。同时,近期将就建立统一标准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立健全制度和规范工作流程、充分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等三方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下一步,淄川区检察院将持续跟进该六名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孙丽华)